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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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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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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2月02日在招标网发布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贵**区直管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贵**区城乡建设局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了《贵**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或个人如有相关意见,可于****年*月**日前将意见或建议提交至贵**区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龙兴梅,电话:********,邮箱:***********。
附件:贵**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年*月*日
附件
贵**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次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贵**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确保贵**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与期限
(一)征收范围
*.新区纳入成片开发范围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
*.新区直管区已批准征收且完成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
*.经省政府、管委会批准征收的其它情形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
(二)征收期限
*.拟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期限: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下发之日至征收土地公告下发之日起**日内,如因特殊情况需**征收期限的,由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报新区城乡建设局确定。
*.已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期限:征收土地公告下发之日起**日内,如因特殊情况需**征收期限的,由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报新区城乡建设局确定。
二、土地征收
(一)补偿标准
*.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区直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号)执行。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该标准执行。
区片范围
征地类型
补偿标准
(元/亩)
党武街道
耕地
*****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湖潮乡
耕地
*****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红枫湖镇的中八所居委会、中一村、中八村、芦猫塘村、平寨村、池菇村、兰安村
耕地
*****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马场镇
耕地
*****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高峰镇
耕地
*****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给被征地农民,*%给被征地村集体。
*.土地类别的确定:原则上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结合实际进行地类登记;****年以前开荒至今仍然耕种的土地,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按耕地登记给予补偿。毁林开荒的不得按耕地补偿,其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其它土地征收:未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含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占用土地),土地征收补偿费按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登记补偿给村集体;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农用设施用地,原为耕地且未获补偿的,按耕地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区直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号)执行。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该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林(苗)木补偿:林(苗)木不分数量、种类、品种、规格,以面积为基础,按*****元/亩进行包干补偿。
*.苗圃补偿。对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苗圃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特殊事项一事一议处理。经评估的林(苗)木,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按林(苗)木评估价值进行补偿给被征收人,林(苗)木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处置,收储用地或无业主单位的用地,按照《贵**区直管区征收林(苗)木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按林(苗)木评估价值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林(苗)木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出新区外。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补助:被征收土地上涉及沟渠、堡坎等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补助(详见附件*)。
(三)迁坟补助
*.搬迁补助标准:
类 别
补助标准(元/座)
土 坟
有碑****
无碑****
石 坟
有碑****
无碑****
磨 坟
有碑****
无碑****
备 注
坟墓有碑帽、雕花等增加****元补助;坟墓有华表、石桌椅等每项增加****元补助;坟墓碑为三合碑的,增加****元补助;双坟认定为*座坟墓,其中*座按照坟墓类别进行认定补助,另*座按无碑土坟进行认定补助。
*.无主坟:在迁坟公告规定时限内无人认领或在征收公告期限内未迁出的坟墓视为无主坟,无主坟由所在地村委会组织迁移。迁坟补助参照以上三类标准执行,兑现给村委会。
涉及原羊艾农场、中八农场、**农场等国有土地上的无主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就近的村委会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择地补助:坟主自行选择迁移地点的,每座坟给予****元补助;将坟迁出新区以外或迁入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的,每座坟再给予****元的补助,二次或多次搬迁的坟墓不再给予择地补助。
三、房屋征收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选定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的区域评估结果确定。
(二)村民房屋确权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以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为准。如与摸底调查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不符的,被征收人须在摸底调查公示后的*日内,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确认。
*.未办理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以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为依据。因历史原因修建的房屋,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确权:
(*)在****年*月*日《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修建的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面积予以确权。
(*)在****年*月*日《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颁布起至****年*月*日前修建的房屋,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按每户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予以确权。超过***㎡的参照不予确权无证自建房的标准给予工料补贴。
(*)****年*月*日以后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不予确权,按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处理。
(*)新区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供的新区卫星图像资料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确权的参考。
*.农转非户处理
(*)农转非户,房屋属农房性质的,按农房进行安置补偿。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等经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可参与确权并享受相应的奖励及人均住房面积托底政策。
*.其它情况
(*)参与房屋分割确权的人员必须是被征收人的父母及年满**周岁以上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征收时户口在本村,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村民。
(*)参与分割确权的人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户均分割面积不得低于建筑面积**㎡,户均分割面积低于建筑面积**㎡的,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处理,符合托底安置政策的除外。
被征收人同时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安置的,原则上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不得低于**㎡,且不再享受托底安置政策。
(*)司法部门对确权房屋有法律意见的,按照司法部门法律意见执行。
(*)在项目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前的婚入人员且房屋安置前户籍迁入本村的以及房屋安置前符合**省生育政策的新生儿,经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情况属实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及人均住房面积托底政策。
(三)安置补偿
*.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将原房确权建筑面积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标准确定的单价计算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房交地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的合法建筑面积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住宅按**元/㎡·次、住改非按**元/㎡·次计发*次搬迁费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元/㎡**个月;住改非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元/㎡**个月)。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征一还一、最接近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原则,先签先选,靠档调换对应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按照《**贵**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区直管区安置房源*场化公开筹集方案(试行)的通知》(贵安办函〔****〕** 号)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①搬迁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房交地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的合法建筑面积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部分,住宅按**元/㎡·次、住改非按**元/㎡·次计发*次搬迁费。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房交地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的合法建筑面积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部分,按**元/㎡·月计发。
一是选择新区范围内期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个月,首次按**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年内能够达到交房条件的,临时过渡期限为**个月,首次按*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回**置通告发布之日起*个月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房时间超过临时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超*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递增**%,但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倍。
二是选择新区范围内现有房源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按*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标准
(*)产权调换
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互不补差。严格遵循最接近靠档安置原则,在靠档安置后,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部分,分段进行计算补差:超面积在*㎡-**㎡(含**㎡)以内的,被征收户不补差;**㎡-**㎡(含**㎡)以内的,被征收户按***元/㎡进行补差;超过**㎡以上部分的,被征收户按照安置房采购价进行补差。上述涉及补差的部分由被征收户承担相应住房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
②托底安置政策: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符合确权条件,同时原房人均确权面积小于**㎡的,享受托底安置政策,按**㎡/人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靠档安置;对原房人均确权面积小于**㎡的本村非农户,享受托底安置政策,按**㎡/人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靠档安置。
以上超出托底安置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①分段进行计算补差的规定进行结算。
③因房源及房屋设计套型等原因,靠档安置导致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征收人按照安置房采购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差。
(*)住改非安置补偿
①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前,涉及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需在房屋调查摸底表上标注实际经营部分的面积、位置并附相关图片,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是能出具营业执照的(证照地址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经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对被征收房屋确权建筑面积内的经营面积(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实际不足***㎡的据实计算),按住宅评估单价提高**%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二是不能出具营业执照的,经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对被征收房屋确权建筑面积内的经营面积(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实际不足***㎡的据实计算),按住宅评估单价提高**%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②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是经营性损失补偿: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由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核定,计发三个月。
二是用工补助: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法用工合同并且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的,以用工人数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计发六个月;不能提供合法用工合同或未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但又存在事实用工行为的(含经营者本人),经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后,按照上年度**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标准计算,计发三个月。
*.安置过渡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进行过渡,由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
(四)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工料补助
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内配合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对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给予工料补助。框架、砖混:***元/㎡,砖木:***元/㎡,其它:***元/㎡。无证自建房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奖励、签约奖励、过渡奖励、装修补助。
(五)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六)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七)房屋装修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对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元/㎡、***元/㎡、***元/㎡的装修补助(附属设施、附属物、构筑物不计在内),装修标准超过补助标准的,可委托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进行补偿。
(八)规模养殖场畜禽搬迁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九)农机具、牲畜迁移补助
农机具、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迁移补助****元/户。
四、企业征收
(一)企业征收补偿补助原则
对依法取得土地手续、合法经营的企业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企业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因历史原因通过租赁、流转村集体或个人土地修建的合法经营企业实行货币补偿,对企业涉及的房屋、附着物、构筑物等标的物补偿价格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企业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涉及的土地,按照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登记补偿给村集体或个人。
(二)企业评估评审补偿
*.涉及征收企业的评估委托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共同委托,可优先从***房地产评估协会备案通过的征收评估服务机构中选择。
*.涉及征收企业的评估结果由受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评估金额***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由征收主体送相应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方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审核、兑付补偿。
*.企业征收补偿分级审定。涉及企业征收补偿金额***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补偿金额***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明确意见后报新区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提出工作建议报管委会审定。
(三)企业征收补偿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企业,在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上浮**%计算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企业设备设施按照可移动和不可移动分类进行补助补偿,对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评估总价值的**%给予搬迁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对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由征收人按程序进行处置。
*.企业经营性损失补偿,对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利润一次性补偿六个月。对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或在起征点以下的经营性损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核定,或者按照企业五年收回成本计算(月平均利润=被征收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年/**个月),一次性补偿三个月。
*.企业用工补助,对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法用工合同并且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的,以用工人数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计发六个月;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工合同或未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但又存在事实用工行为的(含经营者本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后,按照上年度**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标准计算,计发三个月。
五、奖励
对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交地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一)土地和被征收人数奖励
(*)党武街道执行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按被征收耕地计算,按*****元/亩进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村民按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计算,按****元/人进行奖励。
(*)湖潮乡执行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按被征收耕地计算,按*****元/亩进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村民按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计算,按*****元/人进行奖励。
(*)马场镇、高峰镇、中八片区执行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按被征收耕地计算,按*****元/亩进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村民按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计算,按*****元/人进行奖励。
*.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该村被征收耕地计算:
(*)湖潮乡、马场镇、高峰镇、中八片区按****元/亩进行奖励。
(*)党武街道按****元/亩进行奖励。
(二)房屋征收奖励
*.拟申请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签约、搬家交房等奖励
(*)积极签约奖励:自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至申请征收土地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元/㎡的签约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按时签约搬家奖励: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元/㎡的签约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至申请征收土地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确权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给予奖励(公式:确权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平方数×评估单价×**%);另对确权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再给予****元/㎡的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已批准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签约、搬家交房等奖励
(*)积极签约搬家奖励: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个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元/㎡的签约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按时签约搬家奖励: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元/㎡的签约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至申请征收土地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确权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给予奖励(公式:确权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平方数×评估单价×
**%);另对确权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再给予****元/㎡的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对积极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再给予搬迁费补助费奖励:住宅**元/㎡·次,住改非**元/㎡·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住宅**元/㎡·月(该奖励标准不纳入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递增计算基数),超过临时过渡期限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对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腾房搬迁的,给予***元/㎡工料补助奖励。
(三)企业搬迁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企业,按补偿总金额(不含土地、林苗木、畜禽搬迁补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迁坟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完成坟墓迁移的,给予****元/座奖励。
(五)不予奖励和不予补助情形
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已批准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以下行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送达告知后,仍不予配合或不予纠正,取消被征收人涉及享受的相应补助和奖励:
*.在项目规划区内抢栽、抢种、抢建、抢修、突击装修的;
*.有挡工堵路、强揽工程、阻碍征收安置工作的;
*.乱挖乱采、突击开荒的;
*.超过规定征收期限不配合完成土地丈量、签字、交地等手续的;超过规定征收期限不配合完成房屋测绘、签字、搬迁、交房等手续的。
(六)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自行拆除的,按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标准给予工料补助,不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自行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助、奖励。
六、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资金管理
(一)新区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启动实施征收土地。
(二)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费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给被征收人。
七、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涉及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网络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改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二)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由贵**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征收涉及部门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印发。
(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缺项、漏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询价、评估、一事一议等方式研究确定;超出征收补偿标准规定或政策有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处理意见后报新区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提出工作建议报管委会审定。
(四)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适用于正式施行之日起新启动的征收项目、已停建或缓建经管委会批准需继续实施的项目、正在实施征收未兑付补偿的土地、房屋等标的物。涉及已征收补偿完毕的征收问题不再重新处理。
(五)在新区直管区已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新区前期已出台施行的征收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七)被征收人不如实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得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自公布后,原则上每三年结合实际进行一次调整。
(九)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施行后,****年*月*日起执行的《**贵**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号)同时作废。
(十)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标准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补助标准
*.房屋装修补助标准
*.畜禽搬迁补助标准
附件*
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标准
设施、设备名称
补偿单价
备注
**电
****元/户
独立电表(含三相照明电表)
***元/块
分水表和分电表
**元/块
电热迁移费
****元/户
涉及过渡的,其过渡期间电热补贴费****元/户
独立水表
***元/块
固定电话
***元/部
不计分机
闭路、有线电视、数字电视
***元/户
电脑宽带迁移费
***元/户
煤气
****元/户
空调移机(挂机)
***元/台
空调移机(柜机)
***元/台
热水器
***元/个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元/个
照明线路
****元/户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
****元/户
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平方米
****元/户
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平方米
****元/户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
附件*
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补助标准
项目名称
补偿单价
备 注
水泥院坝
**元/㎡
石板面层院坝
**元/㎡
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
***元/m*
红砖砌水泥砂浆面水沟
***元/m*
混凝土堡坎、水沟、挡土墙
***元/m*
门楼
***元/个
**空心砖围墙
***元/m*
水泥砂浆空心砖围墙
***元/m*
贴面砖空心砖围墙
***元/m*
**红砖围墙
***元/m*
水泥砂浆红砖围墙
***元/m*
贴面砖红砖围墙
***元/m*
石砌围墙
***元/m*
女儿墙
***元/m*
瓷瓶栏杆
***元/m
隔热层
**元/㎡
水池、花台、踏步
**元/m*
沼气池
***元/m*
粪池
***元/m*
石基础(未建房)
***元/m*
砖基础(未建房)
***元/m*
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
***元/m*
铁皮钢架大棚
***元/㎡
简易棚
***元/㎡
板房
***元/㎡
水泥电杆
***元/棵
高度*米-*米
木电杆
***元/棵
机打井
***元/米
机打井配套设施
****元/套
水管(PE)
**元/米
(含工料、人工费用补助,直径:*-*CM)
不锈钢护栏
***元/㎡
铁护栏
***元/㎡
铁门
***元/㎡
铁艺门
***元/㎡
石雕护栏
***元/㎡
附件*
房屋装修补助标准
序号
补偿标准
认定条件
备注
*
***元/㎡
房屋内有门窗、水电设施完善。
按建筑面积乘以补助标准计算。
*
***元/㎡
房屋内有门窗、水电设施完善;房屋内墙瓷粉或扣桑拿板、塑料扣板、简单铝合金等;室内地面清光或贴地砖;有简单卫浴洁具、灯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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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房屋内有门窗、水电设施完善;房屋屋内地面是地板砖或木地板等;内墙面:瓷砖、瓷粉或乳胶漆等;厨卫间有装修、有厨柜洁具等;客厅有电视背景墙、吊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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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超过补助标准的,可委托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进行补助。
附件*
畜禽搬迁补助标准
序号
类别
名称
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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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
饲养畜禽
商品大猪
***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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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
***元/头
*
仔猪
***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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犊牛
***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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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牛
***元/头
*

***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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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苗
*元/羽
*
商品鸡
**元/羽
*
商品鸭
**元/羽
**
商品鹅
**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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